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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来源: bet55365 发布时间:2011-12-16 14:07:00 浏览量:
             广西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行业自律公约            (讨论稿,待2011年年会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

  (2011年年会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招标投标行业诚信自律机制,促进招投标企业自觉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维护招标投标企业的合法权益,自觉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bet55365建筑市场与招标投标研究分会(以下简称分会)团体和个人会员必须签署和遵守本公约,鼓励非会员单位和个人签署和遵守本公约。招投标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公约。本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专家均指签署公约的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人、评标专家及其从业人员,统称签约人。 
         第三条 签署公约自愿,退出公约自由。会员退出公约时,其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二章 公约的监督与管理
      第四条 分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签约人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分会设立诚信监督机构,秘书处负责公约的解释、修订和监督、检查;建立签约人的信誉档案;宣传和树立守法守信的先进典型;受理投诉、举报、申诉以及接受政府委托对违规、违反公约、失信、侵权行为的调查、鉴定、仲裁。
分会设立诚信监督电话,并在bet55365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 签约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签约人的权利:
        (一)要求分会维护其正当权益,并对违约和不当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二)列席分会对有关违反公约或不当行为调查处理的听证或核查会议;
        (三)抵制并投诉、举报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并提出惩戒处理建议;
        (四)为本单位或本人违反公约、失信或不当行为的处理进行辩护;
        (五)监督协会诚信监督机构,有权向分会投诉、检举诚信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或有失公正的行为。
        第七条 签约人的义务:
     (一)守法、守信,自觉履行公约,维护市场秩序及招标投标制度的规范发展;
     (二)坚决抵制并投诉、举报签约人违反公约、失信、贿赂或其他违法、不当行为。投诉、举报应当采用署名的书面方式,并附相关证据;
     (三)协助分会诚信监督机构对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四)配合分会诚信监督机构对本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公约、失信或违法、不当行为的调查处理。
     (五)配合分会建立招标投标信息系统和信誉档案;
     (六)配合分会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库和人才交流平台。
  
       第四章 招标代理人自律守则
       第八条 招标代理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从事招标代理活动,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招标代理人应自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秩序,坚决抵制串通投标、暗箱操作、徇私舞弊、违法交易等行为。 
       第十条 招标代理人应遵守公约第四章招标人自律守则的相关条款,并应依法订立和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核准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竞争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不得以违法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出借、买卖、涂改和伪造招标代理资质、营业执照、资格业绩等有效证件。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人应坚决抵制盲目压价、恶意竞争行为,严禁采用合同外让利或签订阴阳合同等不正当手段压低招标代理费。
       第十四条 招标代理人不得与行政机关、招标人、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两种业务。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聘用业务人员,依法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注重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
      第十六条 招标代理人应坚持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知识,树立“依法、守信、公正、科学”的服务意识,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招标代理人应自觉保护知识产权,不得抄袭、盗用他人的咨询成果、招标文件专用版等技术资料。不得窃取同行商业机密。
     第五章 评标专家自律守则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自觉遵守和提高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业务素质,牢固树立依法、守规、客观、公正的  责任意识。自觉规范评标行为。
     第  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科学、公正评标,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载明的评标方法及其标准评标。评标专家不得私自接触投标人,不得擅自泄漏应当保密的评标信息。
 
    第六章 违约处理
    第二十条 签约人如违反公约自律条款,分会秘书处核实,并提请分会常务理事会审定,将根据情节轻重、造成影响和损失等情况,分别给予下列惩戒处理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一)通报批评、责成书面检查,并要求其进行相应的整改;
   (二)暂停会员资格半年、一年,并在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三)取消理事、常务理事单位资格,并解除相应的协会职务;
   (四)取消会员资格,并在会刊、网站或国家规定的招标公告媒体上公告:
   (五)建议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规定停业整顿、降低或撤消资质或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六)凡从业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分会将对公约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评优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约经分会年会代表大会会讨论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三条 公约经分会诚信监督机构或百分之十以上公约成员单位提议,并经二分之一以上公约成员单位同意,可以修改公约。
   第二十四条 分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公约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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